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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面临十项变革
【来源:中国医药报】【作者:】【发布时间:2010-12-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公布,该文件是针对当前全国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规范、不统一,没有有效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仍然存在价格虚高等问题而出台的,旨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规范化机制。文件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将招标和采购结合起来,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减少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

“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十五项措施和保障落实的五项举措,并规定了各地的实施时间。可以预见,此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要求各省医改领导小组直接向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直接汇报的指导意见,一定会给下一轮各地基本药物的招标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1.政府将成为采购主体。目前各地基本药物采购的主体大多为基层医疗机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省搭建省级采购平台,确定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负责与供应企业签订合同。由此可见,采购机构将成为真正的采购主体,政府将成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需求的代言人。

2.生产企业是供货主体,对产品供应的全过程负责。目前各省基本药物的供货主体大多为负责配送的商业企业,“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是供货主体,可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者直接配送,对被采购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用量小的基本药物的供货主体可以是商业企业。

3.针对不同的基本药物,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单独议价、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定点生产的方式;鼓励各地探索省际联合采购的方式。

4.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制招标,即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招标方式。技术标以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电子监管等为依据,淘汰部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用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商务标以价格为依据,最低价中标。实现基本药物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5.采用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的机制,让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数量进行报价,并获取独家供应的权利。原则上一种基本药物的品规只中标一家药品生产企业,且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药品的所有市场份额。

6.按照标准品种、剂型、规格确定招标基本药物的品种、规格和剂型,各省在国家尚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原则上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即每种基本药物原则上不超过三种剂型,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种。

7.以各地近三年的基本药物市场实际采购价和零售药店的价格作为依据,原则上不得高出。对于多次采购、价格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探索国家统一定价。

8.政府指定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进行货款的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9.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鼓励建立从生产、流通、库存、使用全过程的信息管理;采购信息公开;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合理用药进行监督。

10.针对上一轮招标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指导意见”明确了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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